付把相应的财力提供给地方来完成;其他属于区域内部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则由地方财政负责。
——建立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增长机制。一是完善地方税制体系,增设保证地方收入增长的固定税种。按照适当集中、合理分权的原则,逐步扩大省一级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将一些区域性强、不影响全局经济发展和分配格局的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下放给省级政府。以营业税、财产税和资源税为主体税种,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同时,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发债权。二是适当调整中央集中度,增加基层政府可自主支配的财力。针对普遍存在的“跑部钱进”现象,适当降低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以中央和地方各占50%为宜。三是扩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范围,增加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来源。巩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规范化管理成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等无形资产有效管理方式,盘活城市现有基础设施存量资产。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以结构调整为核心,对现行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各类专项转移支付进行大幅度整合,逐步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和与特定政策目标相联系的专项拨款规模,削减非规范化的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等补助形式。同时,建立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健全转移支付监督考评机制。逐步将现行多种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归并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大类。
三、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框架
近年来,我国公共财政建设步伐明显加快,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效。但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加之政府职能转换的迟缓,财政在弥补市场失灵,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缺位”、“越位”和“不到位”等问题。
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框架是“十一五”时期财政改革的重要取向。具体要做到“三项调整”、“六个倾斜”:
——“三项调整”。一是调整财政供养范围。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清理和规范事业单位的财政供给范围。按照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合理划分财政供给范围,通过精简机构,减少财政供养人员。二是调整公用经费使用范围。通过深化改革,切实解决用公款进行私人消费的问题,压缩行政经费的过快增长。三是调整财政投资方向。财政要逐步退出对竞争性领域投资,转向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六个倾斜”。一是向新农村建设倾斜。本着“多予、少取、放活”原则,建立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加大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力度,切实解决城乡公共服务失衡问题,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让公共财政“阳光”照耀农村。二是向社会保障倾斜。积极筹措财政资金,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稳健运行;支持对城乡特困群体的医疗救助、住房取暖救助、子女上学援助、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体系建设;适当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扩大低保范围;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投入,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三是向基础教育、基础科研事业倾斜。四是向循环经济倾斜。通过提高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及矿产资源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实施循环经济型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促进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五是向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倾斜。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高各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六是向政权运转倾斜。确保县乡政权有效运转的经费支出,杜绝拖欠公教人员工资现象的发生。
四、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构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