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结果。公共产品的特点,决定了“囚犯困境”现象的存在。无需付出相应的价格,只要别人提供了公共产品,自己就能够享受到该产品。对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活动主体来说,显然每个人都希望别人提供而自身“搭便车”。如果公共产品完全由私人市场来提供,则将可能导致无人提供公共产品的局面和结果。这样最终将导致私人利益极大的损害。由此可见,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能像私人产品那样通过市场来提供,而应采取大规模集体行动,迫切需要政府的介入。
政府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就是有效率的提供公共产品。政府职能的界定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话题。但是,大多数可能赞同这样一个经得起考验的观点:政府应该干人们不愿去干,或者单独依赖自己的力量干得不那么好而人们又都需要的事务,核心则是公共产品的供应。公共产品需要大规模的集体行动,因而成为最典型的公务事务排了国防、法律与公正产权、保护、货币稳定、环境保护这类经典性的例子外,基本卫生保障、基础教育、太空探索、许多公共基础设施乃至好的公共政策,都是公共产品清单中的成员。因此,以往理解,公共财政模式负载着政府的一个重大使命:向社会成员有效率的提供各类公共产品。这是支撑公共财政模式的基石。
公共产品的收益范围原则是公共财政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收益原则并不包括全部公共产品,只适用于受益范围而确定的各级政府职能。收益原则理论认为,虽然公共产品的享用受到区域制约,有些公共产品的收益范围是全国性的,另一些则存在地域的限制,要求财政结构由各级政府的财政所组成,即要求实行分级财政体制。换句话说,就是要求以分权基础上的制衡作为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最高指导原则。要保证公共产品的有效供应,在各级政府决策中实施真正意义上的财政分权制是不可分的,即通过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以便独立地进行财政决策。这概念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有:
(1)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课税权和较充足的财力。
(2)地方政府必须承担地方公共产品的供应责任。
(3)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其预算支出规模和结构。
经济效率要求凡是可能供应公共产品的权力尽量下放给掌握了更多信息的那一层政府,除非这些公共产品的人际偏好差异非常小。不同层次的政府在获得信息方面具有不同的比较优势。个人优于他人,家庭优于社会组织,而社会组织则优于政府。在政府内部,则是地方政府优于上级政府和中央政府。从可能性来看,地方政府可能未必一定能比中央政府掌握更多的有关地方性公益物品的需求信息,但是地方政府更了解本地居民的需求。因此公共产品的供应责任应尽可能下放到能够控制成本与利益外溢的最小的地理范围的辖区内。
人们对全国公共产品与地方公共产品的偏好差异程度是不同的。对地方公共产品的偏好差异非常大,但对于国防等全国性公共产品的偏好差异虽然存在,但并不大,可以粗略地称为“偏好一致性”公共产品。政府分权通过使地方政府的财政决策更贴近人民大众,从而最大程度地利用地方政府在公共产品有效供应中所具有的信息优势。
地方政府不仅了解更多的偏好信息,也了解更好的偏好信息,甚至对于一部分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如省际高速公路)也是如此。因此,全国性公共产品的决策权及融资责任虽然直划归中央,但将其管理责任下放到地方是非常合适的。社会保障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财政分权制不仅可以更好地照顾当地居民的需求愿望,也可以使当地居民更好地监督政府,参与其财政决策过程,增加付税的意愿,增加官员的责任心。因此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财政自主权必须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