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尊重。高层级政府的行动或决策如果损害了低层级政府的合法权益和合法执能的行使,后者应该受到必要的补偿。每个决策者和决策机构在财政事务中承担的责任,在法律上必须是清楚无误的。
推进公共财政建设,民主与法制必须先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党和政府了解人民群众的偏好具有重要的意义。党的干部和政府官员之所以必须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了解群众的疾苦,倾听群众呼声,说到底就是为了获取人民群众对于公共财政的偏好信息,并对这些信息做出适当的反应。
党的干部和政府官员其实都是人民群众的公仆,是人民群众用自己的资源所雇佣的公仆。公仆必须遵守游戏规则,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也就是说要按人民群众的意愿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公共产品。而对这一法则的违背必然导致腐败。什么是腐败?通俗的讲腐败就是“拿人钱财,替己消灾”。也就是说,拿纳税人的税款谋取个人或单位的私利,而不是为纳税人提供偏好的公共产品。因此,民主制度的完善程度,可以通过公共产品有效供应程度加以检验。
不难发现在民主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公民在总体上能够享受较高质量与较高水平的公共产品。而在民主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腐败盛行的国家中往往会造成,一方面亭台楼阁穷奢极欲,另一方面基础设施严重不足或年久失修;一方面利用公款大吃大喝,另一方面教育、司法、社会秩序等资金严重不足。由此,公共财政模式的质量问题值得特别关注,因为纳税人是高质量的公共财政模式的最大受益者,也是低质量公共财政模式的最大受害者。
民主制的完善过程中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保障。公共财政应是法制财政,而决不能够是人治,法制取代人治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法制是实施有效财政管理的必要条件。征税、公共支出、预算、公债和其他财政事务属于典型的同时也是极为复杂的公共事务,直接或间接地涉及每个公民的社会权利和经济利益。如果实行人治,势必弊端从生。在法制不健全的国家,财政领域中的腐败现象极多,个人私欲的极度膨胀,必将导致侵吞财政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且极难根治。总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原则,必须长久的、不折不扣的坚持。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财政模式的变革必须要有明确的目标引导并尽快付诸实施。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体系正是经济转轨时期财政职能根本转化的客观要求。所以我们所要构建的财政体系,必须从体制转轨的要求出发,要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符合财政预算的范围、结构和方法,必须与政府职能的范围和方向相适应,要充分体现和满足公共需要。服从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与我国国情和财力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因此,我们提出把中国公共财政体系构建为“有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即:为了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代表国家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增进市场效率,并借以改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制度基础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
财政研究·杜放 常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