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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则行使行政权,而对王的选举、监督和罢免权则属于天。”《尚书·皋陶谟》说:“天工,人其代之”,意谓统治者是代表天命而行事。就统治者必须“敬德”“保民”、服从于人民的意志而言,我们也可说是“民工,天其代之”,亦即人民把监督、节制君王的权利委托给“天”了。在此结构中,人民并没有真正的政治权利,其意志的实现要靠统治者对“天”的敬畏、信仰或尧、舜、禹、汤、文、武等“圣王”的道德自觉。
儒家的政治设计一直未脱夏、商、周三代的原型。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周天子的权威名存实亡,天神的观念受到怀疑甚至否定,统治者的私有观念也愈发膨胀,在此形势下,儒家更主要以“仁”的思想启发统治者的道德自觉,寄希望于“仁者得天下”,“君仁莫不仁”,“天下定于一”。面对现实中的君主的非道德,孔子提出“以道事君,不可则止”(《论语·先进》),孟子提出“惟大人为能格君心之非”(《孟子·离娄上》),荀子也主张“社稷之臣”对君主要实行“谏、争、辅、拂”(《荀子·臣道》)。孟、荀都肯定了“汤武革命”之说。但在孟子的思想中,这种“革命”的权利还是源于“天”对桀、纣的“所废”和圣王之受命(“天与之”,参见《孟子·万章上》),就一般情况而言,只有“贵戚之卿”才能“君有大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对于“异姓之卿”,只能“君有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去”(《孟子·万章下》,1993年出土的郭店楚墓竹简《语丛三》中亦有“不悦,可去也;不义而加诸己,弗受也”)。荀子将“汤武革命”称为“权险之平”,这是从“天下归之之谓王”,“非圣人莫之能王”(《荀子·正论》)的意义上说的,就一般的“臣道”而言,只能是“事圣君者,有听从无谏争;事中君者,有谏争无谄谀;事暴君者,有补削无挢拂,迫胁于乱时,穷居于暴国,而无所避之,则崇其美,扬其善,隐其败,言其所长,不称其所短,以为成俗”(《荀子·臣道》)。
总之,先秦儒家的民本思想虽然包含着人民的利益构成君主权力的基础的意思,但并没有赋予人民以监督、节制和罢免君主的权利,而是把这种权利寄托于“天”,这也就是后世君主纷纷以“符命”、“谶纬”、“奉天承运”来建立自己权力的合法性的原因。秦王朝以暴力取得天下,而自谓承受了天的“水德”。汉承秦制,是“居马上得之”,但也以承受了天的“水德”或“土德”自居。当汉武帝“独尊儒术,罢黜百家”时,儒家的“五伦”已渗入法家的因素而成为“三纲”,君主对于臣、民的权力被绝对化、神圣化,尽管董仲舒仍有“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春秋繁露·尧舜不擅移》)和“屈君以伸天”(《春秋繁露·玉杯》)用“天人相与之际”来儆戒人君的思想。在“三纲”的原则下,君、臣、民的关系是:“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者也。”(《韩昌黎集·原道》)显然,在君主集权的体制下,人民是没有“公民和政治权利”可言的。
《美国独立宣言》称: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到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是损害这些目的的,那末,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
曾经参加美国独立战争并且参与《法国人权宣言》起草的启蒙思想家潘恩(thomas peine, 1737-1809)指出,各种政府由之产生并据以建立的根源可以归结为三大类:“第一,迷信。第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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